社保局领导,您好,我目前在滨海新区一家单位上班,一年前签订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收入固定不变,目前公司准备变更管理模式,以项目方式进行,实行奖惩机制,但公司方面要求预先每月扣留20%的工资总额作为奖惩资金的一部分,待到项目结束时,视项目完成程度发放,我不同意,请问公司方面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公司强制实施,我应该如何处理?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4、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