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30岁未婚,与父母共同居住,商品房2009年购买,产权所有人为母亲,本人共有,并办理了共有产权证。房屋曾以父母名字办理过贷款,目前已还清。
根据“津十条”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本人与父母应属不同家庭单位,且房屋为2011年3月前购买。本人名下亦无贷款记录。
请问如果本人再购买其他商品房,是否可算作首套房?谢谢
小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