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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陶**   提问时间: 2013-10-01 09:09
 标题:在天津缴纳养老保险与在北京缴纳转入时间有冲突,社保是否应该退还重复缴纳的钱
内容:

    您好:节日快乐!

    昨天我去办理养老保险暂停时,发现一个问题,请教一下怎么处理。我是2004年2月至2008年11月在北京工作,在北京单位给交社保,当时天津这边家里人也给缴纳了,后来北京的社保转到天津了。由于现在我的社保要从东丽区转到河东区,社保说要做暂停,昨天去东丽社保办理暂停时得知,保留了北京转入部分,而天津那几年自己缴纳的部分被冲掉了,社保系统里面没有记录了,请问我那几年家人给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中的钱,社保局是如何处理的,是就这样消失了呢,还是要退还本人,那对社保局来说没什么,对本人来说几年的钱数目也不小了。

    谢谢,请节后尽快回复。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10-08 09: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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