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领导,我是解放南路瑞江花园小区的居民,前几年因为冬季不经常在家里住,所以在梅江供热站办理了停止供热,房屋相应管道井的供热管道由供热站人员拆除了连接阀。今年由于接老人在家里过冬,所以需要恢复供热。而供热站的人员说要恢复供热需要缴纳2011年和2012年每年392.2元费用。
我们并未享受供热站提供的采暖服务,请问这个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缴纳?
是不是不缴该费用就不能恢复供热呢?
尊敬的刘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因此,您应该补交2011-2012以及2012-2013两个供热期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希望您一 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