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烦转工商局,直接发送不成功 谢谢
本人于13年5月份购买的液晶电视机,现仍在保修期内。6月份发生无图像故障,保修后可以使用;8月份又发生相同故障。经保修人员先后两次登门换件(分别更换2种电路板)维修,目前故障依旧。
请教以上情况是否属于《家电维修三包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
在具体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是如何判定和操作的,依据又是哪些。
谢谢
2013-9-13
附《家电维修三包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已按照三包规定给予详细解释。
市工商局12315中心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