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今天51岁,男。在婚期间(98年)曾卖了本人名下18平米的伙单用于做生意。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及家庭矛盾,于04年离婚。离婚后本人名下已无存款、无房产。自04年至今,一直靠在外打零工和家里亲戚帮助,租房度日。
我到和平区房管局询问是否够条件申请公租房时,被告知由于我之前卖过那套18平米的房子,并且我是独立户口,面积已经超了,条件不符合申请公租房。
近日,在天津住房保障网查询公租房申请资格时,在“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策解读”中的第四条“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进行资格认定?”,注意到其中一则,即“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上述这一条中,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请问,我是否具备申请公租房的权利?
注:申请公租房的其他条款,本人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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