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明里6号楼1-102私开门脸。《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到,并责成房管局处理,现回复如下:
据反馈,凤明里于1991年建成后,一层临街住户将阳台拆除,但未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及外檐墙体有拆改行为;2009提按照区里统一安排由区市容委牵头对重点街道拆窗改门行为进行了统一治理。区房管局在接到反映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及鉴定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现场核实,未发现被反映房屋有新拆改行为。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区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