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购商品房西青区天房美域,当年交供热费。08年起报停用气,现拟启用,咨询从那年起计交热损费。
尊敬的葛志刚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