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立扬网友:
您好!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该《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凡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在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同样,以前办理暂停供热的用热户,以后年度恢复供热时,在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同样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
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及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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