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是某单位工作人员,我在2012年入职,我单位与我相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的2012年之前入职的工作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2012年开始入职的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为12%,我们采用相同的公积金基数计算方法,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有违劳动法上“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我该如何维权?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尊敬的网友:
您好!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标准只是一个参照的标准,并不是确定的数额。
公积金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