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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同时注明赡养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日前,首例应用新法的判决就已经出炉。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并且,理所当然的,对这一条款的争议声音又响了起来。

我国“空巢老人”已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以上。在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薄养厚葬、老人因寂寞而自残等种种现象确有存在。老年社会到来之际,老人感到儿女不孝的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比较普遍。“常回家看看”条款招致的争议。批评的声音大致有三种:一些人认为,这属于“立法迷信”,精神层面的问题不能靠法律解决;一些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强制执行,也没有可行性,因而没有意义;还有一些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是过了界,把法律泛道德化,是对私生活的管制。

 

中国已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

常回家看看,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因为一票难求,真正的问题,是那份工作和薪水。那些成为了房奴、孩奴和车奴的白领,一旦丢了工作,哪怕仅仅是几个月,月供就断流了。一份调查显示,在受访者中,23%的受访者每月和父母见一次面,14%的受访者每三个月才和父母见一次,27%的受访者表示半年才能见一次父母;32%的受访者称一年回家一次,还有4位受访者称几年没有回家了。

中国父母向来是最体谅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 “工作要紧”而不会撕破脸皮,因而依人之常情,很少会有父母因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的。对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做法,多数老人们纷纷表示可以理解,并不愿诉诸法律毁亲情。

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

 

法律约束最低限度的道德,将道德义务立法应特别慎重,法律道德化不妥,道德法律化同样不妥,法律过于侵蚀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将导致“法将不法,德将不德”的不利后果。“常回家看看”值得提倡,但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义务是否已经需要从道德转化为法律,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尚需要立法者对相应法律价值进行判断,对社会效果作出审慎的评估论证后作出选择。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伦理观,相当重视天伦之乐。这一点,更适合用道德的方式去调整。

“常回家看看”入法,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以法治孝,无疑是在拿法律“绑架”道德,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抵抗。“常回家看看”入法,因缺乏可操作性,注定会陷入执行难、损害法律威严的境地。


亲情、孝心更多应由伦理道德来维系
 

“孝悌”之道是中华民族所重视的美德

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晶认为: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应当细化,比如,“经常”的概念,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通过对探望频次、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等量化方式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又如,该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那么该执法主体是指民政部门还是街道办,还是其他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同的距离,“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说,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广州的,和父母在海南而子女在广州的,两者间的“常”都是同样的标准吗?这就要求倘若真有老人将子女不回家看望告上法庭,法官应有个相对统一的判决标准。

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之间的颁布和执行需要相互协调和支持。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目前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而关于“探亲假”待遇仅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那么,异地人口流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政府规章应加快立法步伐,在异地人口医疗保障、异地老年人优待政策上完善立法。

 
《政民零距离》网民智囊团成员李春峰——
“常回家看看”入法,现代人的“悲哀”与“无奈”

  我觉得“常回家看看”,一方面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也是每一个人生命价值意义的核心理念之所在,因为这就是爱!而另一方面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道”的最基本表现。而把“爱”与“孝道”以法律形式加以约束,对于多数能够尊老的人群,把本是由“心”而生的尊老行为,变成受法律这一外界因素约束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悲哀”。而对于为人父母的老人们,则把这一最基本权益或者是应该享受的晚年生活变成需要依靠法律才能享受的奢侈品,这是老人的“悲哀”。

  从尊老爱幼的角度看,目前现代人生活节奏高,异地就业比例大。有些人不能常回家看看,也都属于无奈,或者是有心无力,难道这一群体都将成为违法者吗?法律的制定本身应具备可操作性和行为与结果的相互作用。而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条款,其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这一法律条款由谁监督、如何监督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多久回家一次算“常回家”,一次回去陪伴老人多久才算回家看老人了也难以衡量。老人需要的是儿女发自内心的关爱,而这一关爱不是靠常回家看看这一表象就能获得的。因此“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也可以说是现代人的“无奈”。[详细]

《政民零距离》网民智囊团成员陈淑珍——
关于“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思考

  如何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切实使每位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精神慰藉,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制定实施细则。据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针对子女与父母居住的实际情况,对“经常”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要针对违法者的违法情节,作出相应具体的处罚规定。否则,法律的上述规定极易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强化法律意识。子女赡养老人,既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精神慰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是应尽的法律义务。

  第三、强化道德意识。看望老人不能单靠法律的刚性约束,还要靠道德的自我约束。

  第四、强化社会的全力配合。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住房管理部门要为子女与老人就近住房,创造条件。户籍管理部门要为子女与父母能同城居住,提供户籍转移方便;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为在异地投靠子女居住老人的医保、生活保障费的领取等提供便利。[详细]

“常回家看看”,不需要法律考量,而是要靠道德准则来约束。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这些我们从小就给下一代灌输的思想,到现在却需要法律来制约,不得不说这是现代文明的退步,是中国人传统美德逐渐削减导致的后果。在我们努力追求物质生活不断提升的时候,不要忘了在内心中保留固有的本分、善良与美德。因为,这关乎着每个小家的和睦、美满,更关乎着现代社会的繁荣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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