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我觉得“常回家看看”,一方面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也是每一个人生命价值意义的核心理念之所在,因为这就是爱!而另一方面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道”的最基本表现。而把“爱”与“孝道”以法律形式加以约束,对于多数能够尊老的人群,把本是由“心”而生的尊老行为,变成受法律这一外界因素约束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悲哀”。而对于为人父母的老人们,则把这一最基本权益或者是应该享受的晚年生活变成需要依靠法律才能享受的奢侈品,这是老人的“悲哀”。
从尊老爱幼的角度看,目前现代人生活节奏高,异地就业比例大。有些人不能常回家看看,也都属于无奈,或者是有心无力,难道这一群体都将成为违法者吗?法律的制定本身应具备可操作性和行为与结果的相互作用。而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条款,其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这一法律条款由谁监督、如何监督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多久回家一次算“常回家”,一次回去陪伴老人多久才算回家看老人了也难以衡量。老人需要的是儿女发自内心的关爱,而这一关爱不是靠常回家看看这一表象就能获得的。因此“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也可以说是现代人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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