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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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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3-07-08 08:25:11  编辑:张令沛

【NO.72】“常回家”不需法律约束 强制难换亲情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陈淑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表明,作为家庭重要组成人员的子女经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成为了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对于全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切实使每位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精神慰藉,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实施细则。一要对“经常”做出量化规定,即相隔多长时间回家看望一次老人属于“经常”。据了解,现在北欧有些国家就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及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针对子女与父母居住的实际情况,对“经常”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要针对违法者的违法情节,作出相应具体的处罚规定。否则,法律的上述规定极易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强化法律意识。子女赡养老人,既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精神慰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子女对老人很少看望或问候,便触犯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强化道德意识。看望老人不能单靠法律的刚性约束,还要靠道德的自我约束。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就是子女心中想着父母,孝敬父母,这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四、强化社会的全力配合。要在全社会形成大力支持子女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氛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住房管理部门要为子女与老人就近住房,创造条件。户籍管理部门要为子女与父母能同城居住,提供户籍转移方便;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为在异地投靠子女居住老人的医保、生活保障费的领取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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