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3年6月18日
尊敬的时宝胜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交警支队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按照以上规定,机动车不能私自加装燃气装置。具体是否可以改装,请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咨询,咨询电话26022000。
为了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武清交警支队加大对武清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管力度,要求对所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登记的加装燃气装置的车辆拆除燃气装置后再进行检验,并要求对整改前后的改装部位进行照相存档,否则不予检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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