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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石**   提问时间: 2013-06-13 21:16
 标题:关于节日加班费的计算
内容:

    我所在单位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节日加班费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数进行支付,而劳动法当中规定节日加班应当以当月应发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进行计算,应该以那个为基数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06-17 16:5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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