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就业登记
(一)劳动者在单位间流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由新的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新生劳动力或首次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时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录入被招用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四)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过程中,需要办理调档手续的,相关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开具《就业登记提档函》。
(五)用人单位是进行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的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在首次办理劳动就业相关业务时应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1号)。
用人单位进行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时应携带《就失业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及其他相关材料或证明。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招工备案手续的,也可以委托被招用人员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
(六)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合同备案或鉴证手续办理就业登记。
(七)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持《就失业证》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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