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人社局负责同志: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㈢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㈣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但是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40元/月),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按照天津市2012年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60% 2323元作为基数,还是2210元(据2013年1月网友提问解答)为基数,对于不满70岁的退休人员,3.8%进入个人账户(医保卡),分别为88.27元/月、83.98元/月,远远都超过目前40元/月标准。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按照目前社会工资水平,2008年18号文执行以后,相比之前的政策,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待遇下降了一倍。请问目前是不是应该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请贵部门文字详细回答,避免出现与“提问人电话解答”的方式。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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