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目前人口计生部门对晚婚婚假的规定以下面的法律法规为准: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另外,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上面的文件,您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找到。如您还有需要,请拨打12356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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