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沽留庄07年征得土地,本人是晚婚,我女儿(第一胎)由于出生晚没有得到土地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就应该分给(至今还没有分配完毕村账户上还有好几千万)我希望女儿能拿到补偿。拜托谢谢领导们!希望解决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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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政府
201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