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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 2013-04-10 23:34
 标题:劳动法中关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何界定?
内容:

    劳动法中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问这里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上通常如何界定?

    如果企业据此理由解雇并工作无过错的员工,由此发生劳动仲裁和争议,天津市社保部门如何鉴别所谓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哪条法律法规(说明、意见文件等)?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04-11 15:3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提到,“客观情况”,是指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采取的行为之外的不以二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发生变化,客观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相比发生了变化,而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判断可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就是依据的这一客观情况。重大,是指客观情况的变化达到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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