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新立街顾庄村的村民,我看到政府答复在2010年12月5日以后出生的孩子不能享受被征地人员相应待遇,那么在2010年12月5日以后死亡的是不是就可以继续享受被征地人员相应待遇?为什么新生的孩子不能享受这个待遇?从实施撤村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难道10年不拆迁,这个拆迁资格认定就一直不变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3年4月15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东丽政发【2004】14号)等文件规定,撤村后以时点为基准固化人口,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顾庄村征地时点为2010年12月5日,时点之后死亡的人员可以享受征地待遇,时点之后出生的孩子不能享受征地待遇。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