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警官:
您好。我是一名外企员工,留德硕士,在天津工作已经5年,有正式工作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保。符合按人才引进落户天津的各项条件,并已提交申请。其他材料均符合要求。在所需材料里有一项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在我回原籍派出所开具证明时,当地派出所告知:在浙江省境内办理各种事宜均不需要户籍证明,同样,浙江省各派出所不出具户籍证明,因为户口本和身份证均可以证明。几经反复之后,当地派出所同意开具户籍证明,但是不是固定的格式,而是把所有户籍信息打印并盖章,但是在天津还是不被接受。再次回家找派出所,当地派出所所长接待了我,听取情况后,他当场给他的上级公安机关电话垂询,被告知不能出具固定格式的户籍证明。他说他能够给我开具一份证明,在证明中说明浙江省公安机关对于户籍证明的规定并盖章。我不知道这样的证明是否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所接受。
我的问题是:天下公安机关是一家,但是两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相互打架,为此我已经在两地反复跑了好几趟了,但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做?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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