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您好!我的工作经历如下:2009年7月考入天津市某区直机关,成为一名公务员。2012年又参加了天津公务员统一招考,考入了某市直机关,2012年8月入职,目前仍处于试用期。
现因我爱人工作落到外省市,造成两地分居,经慎重权衡后我决定到爱人所在省市,并且已联系好一个事业单位可以接收我去工作,请问:
1、试用期公务员是否允许跨省调动?
2、如果调动不行,那么是取消录用还是辞职或者辞退?
3、请简单回答一下我该如何办理手续。
十分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3日
您好!来件收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如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书面申请。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