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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3-04-01 22:01
 标题:关于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作时间的建议
内容:

    有不少生产企业是需要连续生产的,工人上班需要倒班。可天津很多企业规定一天白班,一天夜班,一天休息,也就是说一个班要上12小时。例如:1号上8点→20点的白班,2号上20点→3号8点的夜班,3号从8点下班后一白天都休息,4号跟1号一样上8点→20点的白班,如此循环下去,工人根本休息不好,对人的健康是也一种极大的伤害,每天除了补觉干不了别的事情。

    这样的上班制度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第36条的,而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我不知道如此的上班制度如何能通过审批?而且光明正大的存在了这许多年?

    我建议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对违法加长工作时间的企业要予以严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04-02 15: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不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150%加班费。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300%的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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