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烦请百忙中抽时间解答以下问题,谢谢!
1.困难企业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都属于《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1号)的适用对象吗?
2.以上文件的有效期至2013年9月1日。今后,困难企业的在职员工或退休人员还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吗?另外,对于已在2013年9月1前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且不满20年缴费年限的女员工,她在今年9月后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一次性补足剩余年限的“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以便于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吗?
3.员工退休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单位缴纳)+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参保)+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困难企业缴纳)+1993年至2001年10月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这个加法对吗?(注:暂且不考虑1993年前的工龄)
4.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城镇个人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除缴费比例存在差异外,待遇享受方面存在差异吗,例如,门急诊以及住院报销的门槛费和报销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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