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我是天津市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地属桃园街道办事处,寄存于北方人才市场,2013年2月下旬确认已经怀孕,经向桃园街道办事处咨询,办理准生证事宜,被告知根据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需在女方居住地办准生证,以方便日后产检等事宜。
2013年3月初,在河东区李公楼桥下久福园居住,并准备办理准生证事宜,2013年3月19日到久福园居委会咨询办理准生证事宜,被告知需准备双方的结婚证、单位开具初婚一胎证明、怀孕诊断证明及双方户口(我先生户口是蓟县城镇户口),3月25日相关材料准备妥当后去久福园居委会办理准生证事宜,被拒绝办理,原因为必须在居住地居住满三个月后方可办理,致电唐家口街道办事处回复仍是需居住三个月后方可办理。
因妊娠登记需在怀孕10周内办理,目前我已经怀孕9周,如准生证无法办理将不能进行妊娠登记,多次查询相关文件并未查到要求在居住地居住3个月后才可办理准生证。
向贵局求助,向我们有在居住地居住趋势的人,是否可以先办理准生证,或者告知具体解决办法,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