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地方的晚育假规定写的是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所以想问问,如果歇晚育假的过程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例如,2013年2月1日开始歇晚育假,那么中间遇到的春节法定三天假是否可以顺延,晚育假可以歇到3月5号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产假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再补假。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