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于1992年参加工作,因各种原因一直未上社保,直到1999年在南开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时(工作时间为3个月)才开设保险账户(据了解是在开发区建立的保险账户)。后来因离职后一直在外省工作,户籍仍为天津市城市户口。本人于2008年3月在外省工作地开立保险账户一直缴费至今。问题一:92年8月参加工作到2008年以前这段时间的社医保是否可以补缴?需补缴多少钱?如不能从92年补缴,能自何时补缴?需补缴多少钱?问题二:如今后回天津工作,在外省的保险账户是否可迁回天津和天津的账户合并?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补缴保险的政策比较具体,因您的情况复杂,建议您拨打12333详细咨询。另外,具有我市户籍的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在天津参保后,可以将外省市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到天津。如果我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应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