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职时间:2001年11月至今
已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现在公司要撤消天津分公司
是否应该赔偿12个月的工资?08年以前的怎么赔偿?我拿到手的赔偿费是税前还是税后?
煤火费、防暑降温费这些都可以要吗?
社保的缴纳比例不是按照工资标准上的,这部分能要赔偿吗?如果可以要赔偿,应该如何赔偿?
天津分公司的注册地址在河西,而现在办公地点在南开华苑?这块能找公司要赔偿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撤销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对于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6个月。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拖欠职工的煤火费、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可以找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拨打23030390投诉。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