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1、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情况: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求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条规定: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2、2008年,受燃煤价格大幅上涨因素影响,我市调整了采暖收费价格。如今燃煤价格和以往相比有所回落,居民提出应下调热价的建议,可以理解。但从供热价格和成本的关系看,目前还不能调整热价,其原因是:
(1)采暖收费价格并未调整到位。2008年我市燃煤价格一路攀升,高峰时达到900元/吨左右,当年我市在进行成本测算时,采用的是6月底的燃煤平均价格780元/吨。从2008年底开始,燃煤价格开始回落,使得供热成本有所降低,经测算,采暖期我市平均供热成本在30元/平米左右,扣除调价和财政补贴后,供热单位仍然亏损运行。
(2)如今的供热成本仍然高于现行热价。我市2004年调整热价时对应的燃煤价格为380元/吨,目前煤炭价格虽然有所回落,但没有达到原来的水平。按照目前燃烧价格进行测算,今年采暖期供热成本仍然高于现行热价,因此还不能调整热价。
感谢您对供热部门的关注与监督,期待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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