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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2-12-14 13:49
 标题:求助关于经济性裁员补偿相关问题
内容:

    人力社保局的领导:

    您好!本人于06年进入一家日资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目前公司面临经济性裁员,而我也基本在被裁员中。我是一名退伍军人,这份工作是我退伍后的第一份工作,另外我所从事的工作中涉及到树脂、粉尘、喷气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内容(劳动合同中未体现),在本月的健康体检中有低血压、视力下降为0.4的症状,有以下问题请求解答: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规定说单位裁员应优先留用退役人员,在本次裁员中我可否申请留用?如何申请?

    2、如果公司把我裁掉,我除了公司应该按年限给的补偿外,根据上述我的情况申请额外的经济补偿?通过什么途径才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12-17 16: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单位不能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职工解除合同。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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