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武清区天和林溪小区的业主石卫云,由于我所在的单位给与我单位职工物业费报销的待遇(条件是发票要开公司的名称),可是物业公司说只能开个人名字,可是如果那样的话我的待遇就无法享受。请问领导能否帮忙解决。
祝:工作愉快!
尊敬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尊敬的石卫云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地税局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您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的经济合同中,付款方为您本人,而非您所在公司。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