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2年天津的生育津贴是按什么标准发放呢?去年是按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我的平均月缴费基数×产假天数÷30天。今年问了公司,公司说是按公司平均基数发放。我们公司一共1600人,我前12个月的缴费基数是5500元,(5500×98)÷30天=17966元;如果按现在的公司基数只有2000元,(2000×98)÷30天=6533元,少11433元。我的缴存的保险,为什么享受不到我自己的基数?这公平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单位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