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回复如下:
您的问题属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首先需明确您的业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业务,依据财税【2011】111号关于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只有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如果您属于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文件规定,提供如下申请资料: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承运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明原件及复件;四、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货物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欢迎您继续提问。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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