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我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婚育证明(或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上面的文字,是计生委在国家计生委新要求后12月4日回复网友的咨询。其中我不明白的是:如何办理“婚育证明”?我公司计生部门可以证明吗?我如何证明“天津居住3个月以上”,暂住证或者是我的工资卡记录或者是公司证明?期盼回复。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已与您联系,并进行了解释。具体办理,请您咨询现居住地河西区人口计生委,电话:12356-2-3。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