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齐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4日
尊敬的齐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1、《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规定: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中(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请根据自家情况参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
2、《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所以在开发商通知入住之日起,不管是否入住,用热户都应当缴纳相应的供热费。关于物业费的缴纳,目前暂时不在我委管理范围,请向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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