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秋晨家园问题的答复
陈先生:
您的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天津体育事业的关心!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2006年8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功能。”
您现在居住的小区,体育设施应由开发商配套。但您提出的问题也引起我们的重视,且在此之前已同有关部门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安装体育器材的必备条件是:应有一定面积的硬化场地,且征得本小区居民的同意,无人反对。
鉴于今年的安装计划已经完成,您可以将您的意见向您所在的居委会、街道反映,并督促他们向您所在的区县体育局进行反映。市体育局在明年的工作中会充分考虑您的意见,请经常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心支持。有什么建议,可及时沟通。
天津市体育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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