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我是从2012-1-26日期正式休的产假,在颁布实施的时候尚未休完产假,请问是否也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2012年4月18日前已休产假,该日期后继续休产假的人员,产假天数是否调整为98天,政策没有规定,建议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