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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   提问时间: 2012-11-19 20:16
 标题:2005元的采暖费短短一年居然要收近1300元的天价滞纳金, 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乱收费!
内容:

    2005元的采暖费短短一年居然要收近1300元的天价滞纳金, 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乱收费!

    尊敬的南开区领导,您好!

    我现住天津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的玉鼎大厦,向您反映关于我现在所居住的玉鼎大厦供热单位---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中央空调站乱收费问题。我大厦是新近两年刚交付的楼盘,第一年由开发商代为缴纳采暖费,第二年开始即2011年后由住户自行缴纳采暖费。去年本人因故未缴纳2011年度采暖费,供暖方既未在我家门上贴条告知本人,也没有来电或短信方式通知去该处缴纳相关费用。直至本周我去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中央空调站准备缴纳2012年度供暖费及2011年的未缴费用,被告知由于我未按时交费,需要缴纳所谓滞纳金近1300元,要知道要交的采暖费只有2005元!我当即就提出质疑,感觉像坐出租被宰一样!但该站工作人员坚称此乃公司规定,必须在缴纳此项所谓滞纳金后才能重启暖气(上周暖气已被切断)。我个人感觉该规定属赤裸裸的霸王条款,试想我的电话在大厦物业处有备案,供热站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联络到我。此事中我觉得该供热站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该供热站在未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强迫客户缴纳所谓费用属不当行为,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其二在断热前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就断然行动纯属霸权行为。我是一个有着良好诚信记录的人,在我所居住的玉鼎大厦,我每年都先行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请政府有关部门部门帮助我解决我的供暖问题,谢谢!

    附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中央空调站的缴费通知,参考其中没有任何有关滞纳金的条款。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2-11-27 16:4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27日


尊敬的赵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目前,供热站正在就此问题与您协商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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