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扬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
尊敬的李扬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形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您所描述的房型,我们建议您参考“(六)超高”来计算面积。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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