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武清区公安局网站上查询到的《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2012-05-02 09:18 稿源:编辑: 公安局里面关于市内户口迁移里面的第十四条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说明了购房合同跟房地产权证一样都可以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
现我们在津南区双港镇金地格林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已于今年8月1号交付使用,我们现在拿购房合同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的答复是没有房产证不能办!
我们都是集体户口,也没有能力把孩子的户口给挂在集体户口上,因为单位不同意!我们现在怎么办?相信在天津像我们家这种情况不是特例,能给个答复,你们政策里规定购房合同可以作为产权证明,实际操作的时候又不行,到底想让老百姓怎么办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15日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户政部门十分重视,因您所留联系方式有误,故户政部门无法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希望您留下确切电话或拨打免费户政语音服务热线:4006-110-69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