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市免费开放了不少体育场馆,为方便市民健身,丰富市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能够向市民提供更令人放心满意的服务,提供保障措施也很有必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体育场馆对于前来活动的市民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不以当事人是否支付报酬为条件。作为一个对外免费开放,供市民健身,游玩的公共场所,体育场馆的人员相对较多,流动性也较大,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相对有些难度,对于体育场馆的具体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动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
体育场馆免费对外开放所担负的重要社会职能即方便市民健身,丰富市民生活,虽然体育场馆的开放是免费的,运动场地和器材的使用也未支付任何费用,但是体育场馆必须保证其场地符合运动的基本要求,运动设施性能良好,能够满足市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对于运动设施,体育场馆应当将运动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用尽量醒目的方式标明,方便市民正常使用。如果市民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而运动设施也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体育场馆因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保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义务
体育场馆属于封闭,半封闭式的公共场所,人员相对集中,不易分散,意外事件较易发生。作为体育场馆,防止火灾与人群骚乱等意外事件是其承担的主要安全保障义务。防止火灾发生,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火灾安全责任机制,在防火标识、设施、负责人员上,还有火灾应对方案上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而人群骚乱方面则应将骚乱消灭在萌芽状态,安保人员则需要对市民的正常活动进行巡视和维护,一旦出现骚乱行为,安保人员则需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消除危险。如果体育场馆未在此作出相关的应对,即未尽到安保义务,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可能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提示、告知义务
体育场馆作为封闭、半封闭的公共场所,对于安全出口,危险区域,火灾,以及运动场地或设施已毁坏等标识,都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标出,通过事前预防的方式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以更小的投入达到最大的效益。安全隐患包括方方面面,涵盖的范围极广,体育场馆应尽可能的将场馆内存在的隐患标示出来,告知市民,如果存在安全隐患但却未标注,未告知,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救助义务
体育场馆配备安保人员、专业救生人员及健身指导人员等与专业人士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一旦体育场馆内发生伤害事件,体育场馆安保人员有责任及时制止混乱局面,拨打救助电话,呼叫救护车辆,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事件的调查,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若健身中出现意外情况,专业的救生人员会及时提供帮助,如果一旦发生意外后,体育场馆安保人员对其视而不见,消极怠工,甚至对伤员不理不睬,或者没有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导致出现不利后果的,体育场馆的经营者需要因未尽到安保义务而承担民事赔偿。
【本文由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慧敏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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