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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甄**   提问时间: 2012-10-30 10:12
 标题:结算水表以外的截门损坏应由谁负责维修
内容: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家住在和平区保定道35号新华大厦。日前家中的自来水截门不能正常关闭了,检查发现该截门位于水表以外。新华大厦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商品房!根据我市2006年5月24日通过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认为应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我于10月23日给供水热线2314999打电话,一位姓王的女同志说,这种维修应收费!理由是“新华大厦属于‘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诚然,如果我这种情况属于“原有住宅居民用户”,我无法可说!但我认为新华大厦这种2000年以后建成的商品房,开发商缴纳了配套费、供水设施已移交,自来水公司已经按住户家中的水表进行结算了!应该属于“新建住宅居民用户”!当时这位王女士回答说:“她解决不了这种情况,需要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才能答复!”。直到10月30日也没有答复!

    30日,我联系供水热线,代号为810的同志给出的回答仍是有偿服务!她承认了我这种情况属于“新建住宅居民用户”,但结算水表是指到建筑物外水井内的水表而不是到住户家中的水表!我认为这样的解释也不合理!住户与自来水公司按家中的水表进行结算,缴纳水费!还是按照建筑物外水井内的水表进行结算!如果是后者,自来水公司是不是应该找建筑物收水费去了呢?

    虽然维修这个截门仅需70元,钱不算多!但在政府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的今天。我们不能“以善小而不为”!虽然钱不多,但它对于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杜绝不作为的现象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认为论坛的管理员可以把这个帖子置顶,让大家来讨论!事件的过程是基于事实的陈述,我愿意承担因为以上文字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对供水热线这种曲解《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来回避自己的维修负责感到愤慨!

    另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回复部门:市水务局   回复时间:2012-11-02 14: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供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并依条款进行了解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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