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领导:您好.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目前执行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文件关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学历和资历申报条件
规定的第一种符合条件的情况为:“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后,在环城四区和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而大港等区卫生局的解释认为这个规定不适用于大港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我们想咨询一下这个要求是否应该适用于与环城四区和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医疗卫生条件并无差别的大港区,如果不能适用,我们想知道是否有合理的依据,政策适用于环城四区和县,却不适用于大港区到底出于什么考虑,我们希望市卫生局能够对此做出权威性的解释。谢谢。
李强:
您好!邮件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以与您电话沟通。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