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 我是2012年2月与公司所委托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三年合同,至今为止已经满6个月的实习期,转正后,原定为2000元底薪含社保在内,由于工作调岗,现转正后的工资为1050元的基本工资+380元的防暑降温费构成其中包含我每月必扣的社保大概在220元左右。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由于公司的硬性规定,我不得不在某一份薪金通知单上签字!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扣缴后的工资可能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