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大学毕业获得本科学历、学位,通过双向选择,与南方某国企签订两年正式劳动合同,期间企业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
2、合同期满后,签约东北某国企工作两年,期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没有养老保险;
3、与东北国企合同期满后,考取天津某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户口、档案转入学校),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毕业前参加天津市选调生考试,并被录用为选调生公务员。
请问贵处,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现行相关政策:
1、录用的第一年,应执行见习期工资,还是试用期工资?二者有何区别?
2、执行上述工资标准的依据是哪项法规及条款?
3、执行工资的具体项目及对应数额是多少?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13日
您好!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现行相关政策,新录用的公务员第一年,应执行试用期工资(只有试用期而没有见习期)。政策依据是津政办发【2006】61号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定改革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通知》,具体标准请您向单位人事部门的人员咨询,请他们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做详细解答。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