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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2年10月入伍,于1986一月一日退伍,期间83年在军事训练中,因人员配合不当将腰部压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2854医院(现66481)就医,诊断为腰部一二关节压缩性骨折,急性腰扭伤。住院二十余天,因部队与地方搞精神文明建设,被收治全国地方小儿麻痹患者,因床位紧缺,院长与我商谈转到团卫生队进行康复治疗。服药期间因服用含激素药物过多而导致胃部出血多次。团卫生队主治医师王占友,队长张军民为证,并有病例、卫生员杨永利及战友为证。如今因腰伤未愈,服用药已造成钙大量流失,引起其他症状。
因85-86年百万大裁军,未能评残,部队领导找我做工作,要求复员回家,因身体未愈,连部向团里申请最高医疗费300员,连长刘建业在连部有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补贴,让我复员回家。为了地方能够接收我,王站友医生为我档案里填写因公将要压伤已基本治愈,他说:“病没好,但如果填写未治愈,地方不会接收你”,所以我想问一下。可不可以按带病还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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