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恒安标准人寿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添加了不认识的人为被保险人
我于2008年5月16日在建设银行投保了一份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因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所以银行销售人员在保险单上只填写了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2(座机)、通讯地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7项信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银行销售人员并未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过明确说明.办理之后,我只拿到《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代收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凭证》客户联,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和办理后都未看到、得到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及条款.
2012年5月我交满5期保险费.2012年5月27日我收到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寄来的第一封信,在此信中我发现此保险信息出现2处错误:通讯地址的楼号被更改,未填写和提供的被保险人竟是我全家都不认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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