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经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到《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和《天津市公路汽车补充客票》都是由交通港口局统一管理。
我单位员工在车站购买车票时,工作人员告知,这类发票统一不加盖发票专用章,只要印有税务机关监制印即可作为报销凭证,请问是否这样?
[附件1]
[附件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8月2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和《天津市公路汽车补充客票》是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长途客运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地税征函(2000)13号中明确纳入发票管理,并责成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发售和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经营单位出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市运管处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各客运经营单位提出要求,发售客票时必须加盖单位“票据专用章”。我们希望反映人提供客运站单位名称,我们将予以纠正。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