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范范”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7日
尊敬的“范范”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市建交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在这两个采暖期内,不能暂停供热。
另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7)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小区,供热第一年先进行抄表试验,从第二年开始进行收费实验。
具体地说,只要您居住的住宅达到二步节能及以上标准,供热系统和热量表符合我市的相关规定,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供热合同》,在第一年抄表试验后用户就可以按照《天津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和最新的供热计量两部制价格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因此,不存在热量表形同虚设的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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